為進一步貫徹落實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》,加強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,針對各地在醫療廢物分類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異,現對有關問題說明如下:
一、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屬于醫療廢物。根據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下發的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》(衛醫發〔2003〕287號)規定,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,不論是否剪除針頭,是否被病人體液、血液、排泄物污染,均屬于醫療廢物,均應作為醫療廢物進行管理。
二、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于醫療廢物。使用后的各種玻璃(一次性塑料)輸液瓶(袋),未被病人血液、體液、排泄物污染的,不屬于醫療廢物,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,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,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。